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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灶:借助信用监管 强力整治“两违”
作者:hjq 来源: 阅读次数:866次 发布日期:2019年8月19日

近日,丹灶城市管理局联合社区、相关部门对联沙社区、上安社区3处加建抢建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拆除面积为500平方米。这只是丹灶2019年上半年严厉打击“两违”的一个缩影。

上半年,丹灶镇“两违”整治效果显著,累计拆违19万平方米。接下来,丹灶将以“(6+1)+X”监管平台和“两违”信用全链条评价机制为抓手,进一步提升丹灶“两违”整治力度,为丹灶乡村振兴、构建良好市容市貌贡献城管力量。

遏制新增“两违”

一天拆除违法建筑500平方米

6月初,丹灶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联沙社区、上安社区有3个违建工地存在抢建行为,总体违建面积超千平方米。在此之前,执法人员已对相关业主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工并自行拆除。然而,当事人非但没有按照规定自行拆违,更是利用夜晚、雨天等“机会”加建抢建。鉴于当事人以上恶劣行为,丹灶城市管理局决定对其进行依法强制拆除。

丹灶城管组织工作人员对违建进行拆除。(通讯员供图)

行动当天,联合拆违工作组首先对联沙工业路大洲河边的违法建筑加建部分进行强制拆除。随后,执法人员“转战”联沙马沙路口、上安上坊村小组,对剩余两处抢建工地实施强拆,对违建部分地基进行破坏性拆除。

“一天内,我们合计拆除违法建筑500平方米。”丹灶城市管理局横江中队队长冯靳才介绍,希望通过强制拆除行动向违建当事人证明政府、部门严打违建的决心和信心。对于剩余违法建筑,城管部门将要求当事人在短期内自行拆除,否则将“一拆到底”,坚决取缔违法建筑。

整治历史“两违”

2宗历史“两违”纳入监管

新增“两违”打击力度日益升级的同时,历史“两违”整治也有序开展。

众所周知,历史“两违”基数大、涉及面广且由来已久,整治难度远远高于新增违建。去年年中,《丹灶镇历史“两违行为”监管试行办法》出台,为丹灶历史“两违”整治指明了方向。

“根据南府〔2018〕20号文件精神,针对历史‘两违’行为处置办法主要有拆除、补办整改、没收、监管四种。”丹灶镇查治办专职副主任韩从祥介绍,对符合监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监管。韩从祥进一步说明,纳入监管的违建需与第三方监管公司签订监管合同并接受部门监管才能继续使用,监管期限为2年。

“关注民生需求、避免‘一刀切’的做法让丹灶历史‘两违’整治逐渐打开局面。”韩从祥介绍。截至目前,丹灶第一批共2宗历史“两违”已纳入监管平台。今年,丹灶还将全面铺开第二、第三批“(6+1)+X”监管平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历史“两违”纳入监管,确保全年整治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实行信用监管

“两违”领域失信人将处处受限

日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查处治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域信用全链条评价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据悉,这是省内首个以区政府名义建立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域失信名单评价机制,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相关主体将面临处处受限的局面。

为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丹灶将根据南海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域失信行为的信用全链条评价机制,成立丹灶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域失信行为的信用全链条评价机制评价委员会,探索利用信用全链条评价机制,从源头减少“两违行为”发生。

根据《实施办法》,纳入“两违行为”联合评价的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建筑物使用人、出资建设人、为违法建(构)物及其他设施设备提供服务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特种设备销售安装单位、项目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投资方、经营者等,基本涵盖建筑生产的全流程。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域失信行为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并分别对应实施一般约束措施和严格约束措施。”韩从祥介绍,其中,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将在金融、户籍等多方面业务办理上受限,南海区各职能部门也将依法限制、禁止或撤销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与政府审批相关的行为;依法限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取消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等。

据介绍,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失信主体还将在旅业业务、网安业务、科技信息化业务等多方面受到限制。该名单将被报送至南海区信用全链条信息共享平台,供有关部门共享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评价机制适用于“新增两违行为”和“历史两违行为”。其中,“新增两违行为”是指2018年2月26日后新产生的或者2018年2月26日前开始施工且尚未完工的情形;“历史两违行为”则是指2018年2月26日前已完成违法占用土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形。

“两违”领域失信行为分类

(一)一般失信行为

●出资建设或参与实施“两违行为”的,包括土地使用权人、筑物权属人、实际控制(管理)人等;

●为新增“两违行为”提供服务的或为历史“两违行为”持续提供服务的,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特种设备销售安装单位等;

●从“两违行为”中直接获益的,包括租赁双方(含出租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第三方营运企业、物业经纪等;

●不配合执法部门依法立案查处“两违行为”的,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产业园区运营企业等;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纳入联合评价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严重失信行为

●已作出认定的新增“两违行为”:经认定为新增“两违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继续抢建的,或者采取隐蔽、欺骗、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相关部门检查的,或者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存在阻挠、对抗行为的。

●已作出行政决定的历史“两违行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决定时存在阻挠、对抗行为的。

●已纳入“6+X”平台监管的实际使用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监管期间出现新增“两违行为”且拒不改正的;

(2)在监管期届满前的90天内没有主动申请续期,并且在监管期届满后没有马上组织自行拆除的;

(3)监管期间无故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监管部门或第三方监管公司检查的;

(4)监管期间发生一宗造成两名人员死亡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对1年内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其他经区、镇街两违行为信用全链条评价委员会认为符合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

文/珠江时报记者 周钊泷 通讯员 叶美玲

(信息收集:南海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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